【大河财立方 记者 闫文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于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划出明确红线: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与此同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司法解释实施后,两类常见行为将面临法律追责:企业把社保费折成工资发放,或员工主动签署弃保声明换取现金补助。8月5日,北京海勤(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武玉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些约定看似你情我愿,实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她以郑州某物业公司案例说明,该公司曾让员工签弃保协议并发放每月500元补助,最终员工离职向该公司索赔,法院判决该公司不仅需要赔偿因未依法缴纳社保给员工造成的损失,还需另行支付该员工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自以为“高明”的操作,到最后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武玉玺特别提醒:“哪怕企业已发社保补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后,仍可要求员工返还补助款,但这不能抵消补缴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可能陷入“先补社保、再追补助”的被动局面。
对于劳动者关心的“拿现钱划算还是缴社保划算”,武玉玺算了一笔账:假设月薪5000元的员工放弃社保,每月多拿约1000元,但一旦发生工伤,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可能损失数万元;女性员工若未缴生育保险,产假期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损失约2.3万元(按郑州市最低缴存基数3746元计算)。
针对即将实施的司法解释,武玉玺建议企业立即核查参保情况:对已签弃保协议的员工,应在8月底前补办社保,避免9月后被追责;切勿通过“挂靠社保”等方式规避责任,此类行为已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若员工拒绝参保,企业可书面催告,催告无果应保留证据以防纠纷。
“社保是国家给劳动者的基础保障,千万别因小失大。”武玉玺表示,劳动者若发现企业未缴、断缴社保,可通过12333热线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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